并告知其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

发布者:无锡市建城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4 09:14:19 点击次数:261 关闭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市白云区龙昌货架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龙昌货架与被执行人广州橘米全屋品牌策划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75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广州市白云区龙昌货架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456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太阳能支架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调查其财产状况,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3H2Z7I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太阳能支架

  2021年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国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3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太阳能支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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