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支架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
发布者:无锡市建城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07:53:17 点击次数:222 关闭 |
日前,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万寿亭公寓的于先生来到杭州市消保委投诉,称自己家的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在2016年7月底的一天突然从屋顶摔落下来损坏了。热水器落下损毁,幸好没伤到人。 据了解,于先生家的这台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是2001年买的,用了16年,依旧可以正常使用。于先生拿出一张当时热水器销售时的宣传单,上面有一条内容规定得很清楚:支架与建筑同寿。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理解,太阳能支架普通住宅寿命一般是50年,支架与建筑同寿,按照家承诺,消费者对于支架至少50年是无忧的。 于先生的热水器是安装在建筑的平顶上的,太阳能支架是家来安装的。摔下来以后,消费者和家、售后取得联系,售后表示只能更换不能维修,商家表示不负责更换。 按照浙江省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因设施不完善或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的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经营者至少要保证消费者恢复原状,由于热水器已经损毁,经营者应该帮助消费者更换新机,由于该热水器已用16年,消费者可以承担一部分折旧费用。 但是,杭州市消保委多次联系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的售后,售后负责人均表示不承担任何赔偿。 杭州市消保委负责人表示,热水器也好,空调也好,消费者买到的其实都是半成品,安装和拆卸其实都是该产品的一部分,像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这样只管卖,不管售后服务、不管纠纷调处的企业,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擦亮眼睛。
针对此纠纷,杭州市消保委向太阳能热水器企业呼吁:消费者的安全权高于一切,企业要主动承担起太阳能热水器支架的检修、维护和拆卸责任;要建立起客户台账,太阳能支架有定期检查和定期回访机制,对于一定年限的支架应给予加固服务,对于已经超过产品使用年限的,应提供上门拆卸或者更换服务,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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