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已经关光伏支架闭上述网站 |
发布者:无锡市建城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17 05:44:50 点击次数:277 关闭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4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通茂达(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因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单,举报通茂达(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在网站中宣传热水器的过程中,产品网页中存在宣传专利产品,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2019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通茂达(天津)光电科技有限网站上述宣传情况进行截图取证,该网站中宣传“热力卫士系列”太阳能热水器的页面中,宣传支架为“防风专利设计”,同时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19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上述宣传行为进行确认。2019年12月30日,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宣传专利产品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进行立案。2020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2020年3月12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从2012年左右开始,在其网站中,宣传“热力卫士系列”太阳能热水器的页面中,宣传支架为“防风专利设计”。经查,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L9.6,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该专利的法律状态2015年9月16日公告为“专利权的终止”,即该专利已属于终止状态,2015年9月16日后当事人对上述广告宣传情况未进行及时更正。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构成要件。2020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网页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经关闭上述网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袁继心的身份证复印件;2.2019年12月26日当事人网站宣传“热力卫士系列”太阳能热水器网页截图;3.2019年12月3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袁继心的询问笔录;5.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号为ZL9.6的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情况、法律状态及全文图像;6.2020年2月24日当事人网店登录情况。 2020年3月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钟罚告〔2020〕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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